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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電話是現在非常常見的一種糾紛,因此大家需要對房屋租賃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解,這樣不僅能夠較大限度的避免糾紛的出現,同時在出現糾紛之后,也能夠盡快的得到解決,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吧: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者經出租者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者轉租的,承租者與出租者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者應當賠償損失。承租者未經出租者同意轉租的,出租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者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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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訴訟要求之后,法院根據對事情的調查,會決定是否想另一方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如果相對方收到了合同解除通知的話,應該怎么做呢?
合同相對方對解除通知雖有異議,但是未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提出,抑或未按照法定程序路徑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應視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實現。如果相對方未依照法定期間或法定途徑對解除合同通知提出異議的,如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合同應在解除通知約定之日或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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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很多人在租房時,會對房屋進行重新裝修,那么如果在鄭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電話案件中,承租方經出租方同意裝飾裝修,對于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應該怎么處理呢?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對于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法律上區(qū)分合同無效、租賃期間屆滿、合同解除三種情形。
一,在《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時,對于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只能按照雙方各自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二,在租賃期間屆滿時,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否則承租方無權請求出租方補償附合裝飾裝修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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