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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延遲復工情況,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工資發(fā)放問題了,關于這一點,我們來了解一下企業(yè)應該注意的事項吧:
關于員工工資的具體支付方式,還是需要看各個公司勞動合同約定和人力資源制度內容,如約定對應薪酬是否與實際到崗辦公掛鉤,績效工資的發(fā)放條件等,除此之外,如果延期復工時間較長,可針對此問題召開職工或全體員工會議,對企業(yè)hr制度進行調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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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前后找工作的人是很多的,但是恰逢這樣一場嚴重的疫情,如果用人單位已向應聘人員發(fā)放錄用通知書,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嗎?
關于這一點,答案是不可以。用人單位向應聘人員發(fā)出錄用通知書,系其單方法律行為,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從誠信及用人單位公信力角度,我們不建議用人單位以此為由取消錄用,一方面有違誠信原則,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錄用,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為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與應聘人員協(xié)商變更入職日期等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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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進入一個企業(yè)工作時,都會有試用期這一說,那么試用期內職工的工資標準是什么呢?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內職工的工資標準可以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但是卻不能低于低工資標準。
《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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