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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勞務派遣相關法律風險的建議
1、確保在適當崗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崗位限制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避免因超越崗位限制而與勞務派遣勞動者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風險。
2、提高勞務派遣人員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加強對本單位內部勞務派遣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勞務派遣管理人員的工作能力與水平。避免因指揮、管理不當而造成勞務派遣勞動者自身或對第三人造成損害而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1、用工單位應明確外包單位從事勞務外包的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然后由外包單位工作人員完成用工單位定工作崗位的工作任務。
2、用工單位應為外包單位員工提供工作場所、工具等。
3、由用工單位必須參加外包單位用工人員面試,對于頭一次上崗的外包單位員工,用工單位將對其進行管理制度、安全及操作規(guī)程等方面的培訓;
4、用工單位應尊重外包單位員工的民族習慣和宗族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別不同鄙視外包單位員工。
5、用工單位有權要求外包單位及時更換人員,同時外包單位必須保證出勤人數,不影響用工單位的生產;用工單位有權抽查外包單位員工的勞動合同、身份的證明等,外包單位及其員工應配合用工單位的抽檢。
符合下列情形,勞務派遣期限內用工單位不可退工。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xù)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才可退工——老弱病殘孕。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察,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的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院療養(yǎng)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涉及三方主體,分別是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由此產生三重法律關系:
1、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形成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
2、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民事合同關系,雙方形成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的合意,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系實際用工關系,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用工單位對勞動者指揮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