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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來就是一直運轉不停的,在公司名稱變更時,肯定存在眾多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那么,在公司名稱變更后,特別是股改(從有限公司變?yōu)楣煞莨荆┖?,正在履行的合同是否還有效?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后期如果有問題再被追訴,是否可以?答案都是肯定的。因為僅僅是變化了公司的名稱,公司的主體是沒有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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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在《公司的法》中,明文規(guī)定必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事項如下:
1)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事項的變更,根據《公司的法》規(guī)定及實踐中營業(yè)執(zhí)照一般形式,該等記載事項包括:公司名稱、類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營業(yè)期限、經營范圍等;
2)經營范圍變更;
3)法定代表人變更;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
5)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行新股募足股款;
6)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增減注冊資本。
如果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了帳務調整的,則應將其視同為新設股份公司,按《公司的法》規(guī)定應在股份有限公司開業(yè)三年以上方可申請發(fā)行新股上市。因此,從中國證監(jiān)會審核角度考慮,《手次公開發(fā)行固票公司資產評估資料審核指引》并未要求有限公司在變更為股份公司時進行資產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