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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xiàn)象較十年前日益增多。對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法》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是讓當事人宣告另一方失蹤或,相關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本。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關系束縛的目的,不利于時代的發(fā)展和效率。而現(xiàn)今,越來越多的采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
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相關法律依據(jù) 《法》百一十條 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事實,或者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被害人認為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向人民提出的,人民應當要求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立案,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遺囑繼承或遺贈關系糾紛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遺產(chǎn)的法定繼承
確定被告: 在法定繼承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遺產(chǎn)的法定繼承人。如法定繼承人占有的份額比較恰當,或其占有的是依法應得的一部分,則可不將其列為被告。 在遺囑繼承或遺贈關系糾紛中,被告主要是遺囑的繼承人或按遺囑可得遺產(chǎn)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受益人。如果請求從遺產(chǎn)中清償自己的債權(quán)財產(chǎn),則提起的被告是遺產(chǎn)執(zhí)行人、遺產(chǎn)實際占有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遺贈受益人。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