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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1、訂立勞動合同: ①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②可約定試用期,但只能約定一次。 ③在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規(guī)定的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④不得以小時工的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2、告知義務: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3、付薪義務: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應按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支付其薪資。 4、禁止收費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別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禁止自派遣: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出資或合伙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公司不得自設新的單位,再派遣勞務公司中的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是什么?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模式,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等。通俗來講就是企業(yè)把人才“租”過去,實現用工單位“用人不管人,用人不養(yǎng)人,增效不增支”的人力資源管理效益。
勞務派遣有沒有可能出現其他不合理的用工方式?
現在,勞務派遣早已為人所詬病。于是有人就想,勞務派遣盡快被取締掉。 可是,大家有沒有想過,即便勞務派遣小時了,有沒有可能出現其他不合理的用工方式? 會不會所謂的取締,只是換湯不換藥? 講真,勞務派遣要是取消了,一定會出現其他形式的用工方式,用來實現企業(yè)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永遠記住,有需求就有市場。 勞務派遣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