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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對外勞務合作有著悠久的歷史,最早可以上溯到秦漢時期。我國近代的勞務輸出,(1840年)之后即有雛形。19世紀中葉,北美、澳洲大陸發(fā)現(xiàn)了金礦,由于黑奴買賣已經停止,加之當時的清政府把移居海外的中國人當作“”、“棄民”對待,采取不予保護的政策,殖民者便趁機通過利誘、強拉等不法手段,擄掠了大量中國勞動力,即“華工”。勞務派遣——試用派遣用工單位為了準確選拔員工,將新招員工轉至人力資源派遣機構,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試用,以便在較長時期內考察派遣員工的德、能、勤、績,的員工,再采取將勞動關系轉入用工單位的做法。這是我國近代勞務輸出的開端。
“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個顯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機構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系、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很顯然,用人單位對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資薪酬的發(fā)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合同的簽訂、續(xù)訂和解除,相關問題和爭議的處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機構負責。法律規(guī)定得過于原則,讓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有太大的空間可以發(fā)揮,導致現(xiàn)實情況與法律的期許背道而馳。這樣,用人單位用人,派遣機構管人,這種用人模式對用人單位來說省了很多事,減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帶來的工作量和相關的麻煩??梢允褂萌藛挝坏慕洜I管理者能夠更專心于事業(yè)的發(fā)展和企業(yè)的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