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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驗、鑒定程序或者違反相關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四)故意作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如何申請傷殘鑒定 有兩種方式: 1.向機關申請。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機關申請傷殘評定。機關應當根據(jù)醫(yī)院證明和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自行鑒定。一般大型醫(yī)院或大學都有鑒定中心,可以自己聯(lián)系鑒定機構,但是自行鑒定的,對方可能會提出重新鑒定的請求。
當然了在鑒定過程中可能也會存在一些意外,有的時候當事人會對鑒定結果產生質疑,和所有案件的審判一樣,如果在鑒定之后存在對結果不滿意的情況是可以向有關的機關申請重新再鑒定的,但是理由一定要充分或者有一定道理,其次就是鑒定的結果是否發(fā)生改變會對處理這個案件有不同的影響,如果對案件本身的處理沒有影響,一般不會重新鑒定,后一點就是鑒定的方式很多,但是有些確實是鑒定機關不能辦到的,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再次申請鑒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