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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液化烴罐區(qū)消防冷卻總用水量的確定:3.5.1.液化烴罐區(qū)的消防冷卻總用水量,應為儲罐固定式消防冷卻水量和移動式消防冷卻用水量之和。3.5.2.液化烴儲罐容積>100m^3時應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tǒng)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tǒng)。儲罐容積≤100m^3時,可不設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tǒng)或固定式水炮,氮氣滅火廠家,但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tǒng)應能滿足消防冷卻總用水量的要求。
《規(guī)范》整合修訂編制組首回工作會議強調,以科學發(fā)展觀指導整合修訂工作。一要體現科學性,按照各類建筑的功能特點和火災特性規(guī)律,科學合理、系統(tǒng)全方面地制定火災防范要求。二要體現實戰(zhàn)性,針對近年來消防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氮氣滅火系統(tǒng),以及火災事故暴露出的火災防控工作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氮氣滅火,力爭通過《規(guī)范》的整合修訂推動我國建筑火災防控能力邁上一個新臺階。
3.4.3儲罐消防冷卻用水量的確定按如下規(guī)定執(zhí)行:1)當著火罐為立式罐時,距著火罐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的相鄰地上儲罐均需冷卻。當著火罐為臥式罐時,距著火罐直徑和長度之和的一半范圍內的相鄰地上儲罐需冷卻。在上述范圍的儲罐超過3個時,氮氣滅火裝置,冷卻水量仍按3個儲罐用水量考慮。2)當鄰近立式罐超過3個時,冷卻水量可按3個罐的用水量計算。當著火罐為浮頂或浮艙式內浮頂罐(浮蓋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儲罐除外)時,其鄰近罐可不考慮冷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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