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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在建筑物上進行塔吊特殊拆除作業(yè)要點
事先進行拆除方案的編制,確定拆除方法和使用機具,進行建筑結構的校核,如不滿足應對局部進行加固處理。
按照方案進行現場準備,按照方案進行預留和加固處理以方便拆除作業(yè)。
塔吊應按照結構位置準確定位安裝,使之能按照預定空間下降至預留位置。
吊索具的使用
2.5、吊索必須由整根鋼絲繩制成,中間不得有接頭。環(huán)形吊索應只允許有一處接頭。:
2.6、當采用兩點或多點起吊時,吊索數宜與吊點數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質、結構尺寸、索眼端部固定連接、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塔式起重機應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并已在縣級以上地方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監(jiān)理對進場報驗資料中的塔機資料應重點檢查核對塔機的生產廠家的制造許可證、起重機械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書、產品合格證、生產日期、產權登記證及產權單位的維修保養(yǎng)記錄,嚴禁三無產品及超過使用壽命的塔吊進場。
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嚴格執(zhí)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zhí)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15) 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