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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銀行對賬單”入手進行審查:有的企業(yè)為了隱瞞銷售收入,將產成品不入賬,直接銷售,所得款項不做銷售處理,在“銀行存款”賬中轉入和轉出也不做記錄。對此,審計人員經其他必要審計程序后,可要求被審單位提供一定期間的“銀行對賬單”,或編制銀行余額調節(jié)表,并經與該單位銀行明細賬核對后,不難發(fā)現(xiàn)其中漏洞。有審計業(yè)務需求的朋友可以聯(lián)系我們。
對其他賬外資產的檢查:審計人員可先到被審計單位現(xiàn)場,看被審計單位有無閑置的固定資產或是賬外資產,尤其是閑置的房屋和可對外進行加工的機器設備、下腳料、副產品等,然后可通過走訪、詢問有關人員看這些閑置資產有無出租、對外加工,下腳料、副產品等是否出售。掌握情況后再查詢有關賬薄,若賬薄中沒有反映或是部分反映這部分收入,則該單位必然存在收入不入賬的問題。
審計結論與審計評價
每份審計報告都要給出審計結論和審計評價。
審計建議
要具備可操作性,基本要求是能夠解決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
審計報告出具人
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要手書審計組全體人員的名字;審計部的“審計報告”要手書審計經理的名字。
審計報告出具日期
打印審計報告形成日期。
審計報告抄送人員和部門及報告總份數(shù)及存檔要求
按規(guī)定寫清楚抄送人員和部門及需存檔案的份數(shù)及總發(fā)出份數(shù)。
不能堆砌數(shù)字,沒有活情況。
審計調查報告只有把“死數(shù)字”與“活情況”結合起來,相互印證、補充,才有說服力、可信度。如果只是數(shù)字的堆砌、指標的羅列,必然是軟弱無力,這種空洞無物,枯燥死板的報告肯定不會受歡迎。
不能內容單一,報喜不報憂。
審計要發(fā)揮“”功能作用,成為領導的“參謀”,就應真實、準確、客觀,敢于揭短,敢于曝光,才不會貽誤“病情”,才能“對癥下藥”。審計調查報告既要肯定成績,又要揭露問題;既要分析產生問題的客觀因素,又要從體制機制制度方面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