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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的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去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法》除在第九條原則性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外,并未就如何進行整體變更進行進一步規(guī)定。但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之“節(jié)設立”第九十五條中又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fā)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span>
但事實上,比如筆者所經辦的廣州市某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廣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員明確要求變更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組織形式變更文件中不得出現“創(chuàng)立大會”等內容,其認為變更前的“有限公司”和變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法人主體,變更過程中不存在新設公司的情形,故亦無“創(chuàng)立”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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