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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本質(zhì)
從商標的本質(zhì)入手可較好地解釋前述的“維納斯”商標案例。從商標的定義可以看出,商標是提供一種信息,降低消費者搜尋商品的成本,因此,商標保護的關鍵是保護公眾而不是商標所有人,充其量是在保護公眾獲取正確信息的意義上保護商標所有人。
商標的種類
(一)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二)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三)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四)和非
商標的分類有多種,常用的是按照商標的用途進行分類。
1.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是商品的標記,是指為了將自己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qū)別而使用的標記。商品商標是商標的基本表現(xiàn)形式,過去的商標法只保護商品商標,1993年進行商標法次修改時將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2.服務商標
也稱服務標志(記),是指用來區(qū)別于其他同類服務項目的標志,如航空、郵電、等單位使用的標志。
巴黎公約所規(guī)定的商標,只是指商品商標,不包括服務商標。TRIPS協(xié)議將巴黎公約有關商標的許多規(guī)定擴大到了服務標記。
3.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消費者表明使用該商標的集體組織成員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共同的特點。如佛山陶瓷、順德家電等。該類商標不可轉(zhuǎn)讓。
4.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chǎn)地、原料、制造方法、質(zhì)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zhì)的標志。證明商標又稱為“統(tǒng)一質(zhì)量標志”。如國際羊毛局注冊的“純羊毛標志”,注冊的“綠色食品標志”等,該類商標的注冊人不得自行使用。